申请风险代理须知

作者:张辉律师  发布时间:2023/5/8 18:10:18 点击数:
导读:申请风险代理打官司


  1. 风险代理,包括全风险代理、半风险代理、“垫资诉讼”风险代理、“对赌型”风险代理、“担保型”风险代理,以双方合同约定为准;

  2. 风险代理是以“三方有利”为基本准则,即对当事人有利、对社会有利、对律师有利,而不能为了一方的不正当利益损害任何他方的利益;

  3. 代理案件,我们始终坚持“先义后利”为准则,即我们用社会正义和法律作为评价标准,如果符合“义”的准则,我们再谈律师费这一“利”的构成;

  4. 本团队风险代理案件,仅限于大部分民商事案件,包括公司、股权、投融资、合同、物权、侵权、债权债务、房地产、民间借贷、强制执行等案件的一审、二审和再审

  5. 刑事、行政、国家赔偿等非民商案件,以及属于离婚、继承、劳动、抚恤费等民事案件,也不可以风险代理,其理由是国家政策、法律不允许风险代理;

  6. 对于那些毫无意义的诉讼,以及陈年旧账,由于法律程序启动方面的障碍,无论支付多少律师费,我们将拒绝代理案件,更不要说是风险代理;

  7. 风险代理以北京地区为主,对于北京以外地区,一、二审案件的标的额不低于500万元,再审、执行案件的标的额不低于1000万;

  8. 北京地区的当事人,如果选择风险代理,原则上以重大、疑难、复杂案件为主,对于简单的民商事案件,从节省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我们不主动推荐风险代理;

  9. 对于强制执行案件,由于被执行人通过虚假诉讼、资本运作、股权架构、虚假清算、恶意破产等方式转移财产、隐藏财产的情况比较普遍,所以风险代理费会更高;

  10. 由于社会的复杂性,无论你选择何种代理模式,任何案件均存在各种各样的法律风险,所以不要过分迷信于风险代理。

     

温馨提示:当您的官司遇到危机,维权的世界里徘徊迷茫时,请拨打律师咨询热线:139-1168-6980,本律师团队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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