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欠钱不还、人去楼空,该如何维权!

作者:张辉律师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11/14 16:31:06 点击数:
导读:欠债公司陷入困境、停止经营甚至人去楼空之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清算或破产,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往往怠于清算或不按规定清算,该如何维权?法律对策一:追踪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保护

欠债公司陷入困境、停止经营甚至人去楼空之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依法清算或破产,但在实践中,公司股东往往怠于清算或不按规定清算,该如何维权?

法律对策一:追踪财产线索,及时申请财产保全。

财产保全是债权人保护自己权益的重要途径,可以帮助债权人实现到期债权,避免财产损失。但是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必须依照法律规定进行。

法律对策二:公司清算不通知,清算组成员应赔偿。

公司符合解散条件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时,清算组应当按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将公司解散清算事宜书面通知全体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公司规模和营业地域范围在全国或者公司注册登记地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进行公告。清算组未按照前款规定履行通知和公告义务,导致债权人未及时申报债权而未获清偿,债权人主张清算组成员对因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法律对策三:公司吊销不清算,股东有错要赔偿。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因此,公司股东不及时清算给债权人造成损失的,股东应当对债权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法律对策四:公司无法清算,股东应连带清偿。

公司股东怠于履行清算义务导致公司无法清算时,应承担的债务责任不以公司解散时的实际财产为限,而是以股东个人的全部财产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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