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代理的6种境界

作者:张辉律师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4/6/6 8:05:50 点击数:
导读:风险代理,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根据案件结果进行付费的一种代理模式,如果打赢官司则获得更多的律师费,如果打败官司则获得很少或者没有任何律师费。其中风险代理又有几种模式,归纳如下:一

风险代理,顾名思义,就是当事人与律师之间通过合同约定,根据案件结果进行付费的一种代理模式,如果打赢官司则获得更多的律师费,如果打败官司则获得很少或者没有任何律师费。其中风险代理又有几种模式,归纳如下:

一、半风险代理。所谓半风险代理,就是当事人人委托律师时,根据案件的工作需要,先行向律师支付部分代理费,待案件结果出来后,再根据案件结果,以合同约定的比例再向律师支付一定律师费;

二、仅支付办案费型风险代理。所谓仅支付办案费型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代理当事人案件,当事人仅需在办理案件中向律师支付主要包括差旅费在内的各项开销,至于律师的报酬,则在官司打赢后,根据案件结果,按照约定的比例予以支付。

三、全风险代理。所谓全风险代理,就是当事人与律师建立委托关系时,事先不支付任何律师费,待案件结果出来后,根据约定的比例给予律师一定的提成作为律师费;

四、对赌型风险代理。所谓对赌型风险代理,是指律师与当事人的委托代理合同约定,律师代理当事人打官司时,不仅差旅费由律师自己承担,就连打官司过程中发生的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鉴定费等也由律师予以支付,待案件结束后,根据案件结果,当事人按照很高的比例向律师支付风险代理律师费;如果案件不能胜诉,则律师不仅白白工作,而且要额外赔上因维权所支付的各项费用,这对于律师来说,风险确实比较大,所以这类案件标的往往很大,风险代理律师费往往很高。

五、执行到位型风险代理。所谓执行到位型风险代理,就是当事人打官司时不以胜败作为目的,而是不仅要求打赢官司,而且要求能够成功执行作为目的。因为很多案件即使打赢官司,也不一定能够得到有效执行,对方当事人有的是转移财产以规避法院的执行,有的确实是资不抵债而没有能力履行法院判决。那么,打赢官司后,律师就要费尽心血去寻找对方的财产线索。对于律师来说,要事先做好预判,分析研究案件的每一个细节,综合分析对方的执行能力,检索对方的财产情况,以做好充分的应对策略。

六、标的转让型风险代理。所谓标的转让型风险代理,就是当事人以一定的对价将诉争标的转让给第三人,由第三人行使权利,所获得的结果由第三人享有,第三人如果是律师的话,则就是将标的转让给律师,如果律师打败官司了,不仅很多工作白做了,支付了因维权所需要的必要费用,而且还会因支付了标的转让款项而损失不菲,所以这种风险代理无论对哪一个律师来说,风险最大,也最具有挑战性。

以上是本律师团队从多年代理案件的经验,为保护当事人的利益出发,总结得出的风险代理模式,希望对当事人选择风险代理模式时具有一定的参考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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