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律师取证在诉讼中的重要性

作者:张辉律师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3/11/14 18:22:46 点击数:
导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是法官决案的原则,针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法官了解的途径只有通过比较双方提交的证据,看哪一方更确实、充分。所以,“以事实为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基本原则。以事实为依据是法官决案的原则,针对当事人双方有争议的事实,法官了解的途径只有通过比较双方提交的证据,看哪一方更确实、充分。所以,以事实为依据基本上等同于以证据为依据。换言之,打官司就是打证据,证据对官司的输赢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证据是当事人说服法官的唯一途径。作为原告,如果无法提供充足有效的证据证明其主张的事实,其诉讼请求就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作为被告,如果提不出有力的反证,就可能导致败诉的结局。第三人、共同诉讼人要想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也必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

    优秀的律师,除了法律功底扎实、口才好、工作认真负责以外,取证能力也是关键。如何有效地收集证据,并按照法定程序提供,使其满足诉讼证据必要的三个属性(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是体现律师办案能力的关键。因为证据的强弱决定了诉讼的成败。法官审理案件是依据法律事实。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不是完全一致的。当权利被侵犯时,法律赋予公民诉权予以维权,但,法律也要求每一个诉讼主体谁主张,谁举证。在相当多的案例中,即使当事人按照事实情况应该得到补偿,但是由于其所提交的关键证据有重大瑕疵,往往不得不做出重大让步,比如在收集的过程中侵犯了对方隐私,或者没有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等等。

    有的当事人苦于无法收集对自己有利的证据,只好吃了哑巴亏。比如,众所周知,在离婚案件中,收集婚外情的证据非常重要。这些证据可以从一方面证明夫妻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符合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在法院的调解中,可以对方存在过错为缘由,在夫妻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权等问题上占有一定主动。但是对方往往很注意保护秘密,想抓住有效的证据很难。在其它各种民商事案件中,如拆迁补偿案件,承揽合同案件,买卖合同案件,房产案件等,证据的作用都非常重要,必须要有合法的证据配合专业的律师才能达到理想的结果。

    有的证据属于国家有关部门保存的,或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或者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不能收集的其他材料,需要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但是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除了涉及可能有损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事实,以及与实体争议无关的程序事项以外,法院是不能主动调查取证的,只能在当事人申请的前提下才可以。当事人需要在律师的协助下,用规范的格式在法律规定的时限期间内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

总之,证据问题是诉讼的核心问题,在任何一起案件的审判过程中,都需要通过证据和证据形成的证据链来还原事件的本来面目。法律和证据是法官判案的两把尺子。在诉讼中,鉴于法律的严谨和权威性,当事人在法律上很难发挥其主观能动性的作用,所以只能在证据上下工夫。由于证据是在事实发生过程中形成的,谁在事实发生过程中保有充分的证据,能够再现事实,谁就掌握了胜诉的主动权。从这个意义上讲,诉讼的胜败,虽然有一定的诉讼技巧成分在里面,但主要还是在诉讼前的证据收集,而不是在法庭辩论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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