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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可以申请再审!
辩论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贯穿于民事诉讼的整个过程,从起诉、答辩到法庭辩论终结,当事人双方都可以就案件的实体和程序问题以言词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辩论,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充分行使辩论权,并承担维持辩论秩序的职责。
《民事诉讼法》第1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时,当事人有权进行辩论。”法律赋予当事人辩论权的目的是:通过当事人之间的攻击和防御,将案件争议的事实呈现在处于中立地位的法官面前,是核实证据,查明案件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准确作出裁判以及当事人自我负责机制的正当基础。如果民事诉讼法不赋予当事人辩论权利,将导致民事案件的事实无法查清,从而无法保证正确适用法律,容易造成裁判不公正的恶劣后果。
《民事诉讼法》第200条第9项规定:“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是再审程序中的再审事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391条规定:“原审开庭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九项规定的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一)不允许当事人发表辩论意见的;(二)应当开庭审理而未开庭审理的;(三)违反法律规定送达起诉状副本或者上诉状副本,致使当事人无法行使辩论权利的;(四)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其他情形。”据此,只要没有保证当事人行使上述司法解释列举的行使辩论权的情形,就可以认定为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该判决就应该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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