部分从属企业破产,控制企业和其他从属企业未破产时的处理

作者:张辉律师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4/6/10 18:16:25 点击数:
导读:受同一企业控制的从属企业是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由于从属企业之间具有与单体企业极其相似的外部特征,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其关联关系的本质,在破产程序中被非法利用的迷惑性更强,我国现行《公司法》不再从外部特征来

受同一企业控制的从属企业是兄弟公司之间的关系,由于从属企业之间具有与单体企业极其相似的外部特征,在某种程度上掩盖了其关联关系的本质,在破产程序中被非法利用的迷惑性更强,我国现行《公司法》不再从外部特征来确认关联关系的存在,而是以“可能导致利益转移”为标准。由于从属企业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为同一主体,在某种条件下从属企业会为共同利益所驱使,而牺牲某一将来面临破产的从属企业之财产转移到另一从属企业,或者幕后操纵从属企业之间进行不公平交易,是债务人财产外流。

如果控制企业滥用控制权使从属企业进行不合营业常规或者其他不诚信的经营活动,从而是该从属企业利益受到损失,在从属企业破产时,应当允许从属企业的外部债权人就未受清偿部分,以自己的名义代为向控制企业和受益的其他从属企业求偿,同时控制企业和受益的其他从属企业应在其受益范围内负连带赔偿责任。如果控制企业和从属企业的资产和事务过度混同,难分彼此,成为经济上的一体,则控制企业和受益的其他从属企业的所有债权不得主张抵消。在举证责任设置上,可以参照德国“推定的关联企业”学说,将举证责任倒置,原告只须证明控制企业有控制因素的存在,法院即可推定控制企业应对破产子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控制企业只有在证明该种控制未损害其从属企业的利益的情况下方能免责。由于控制因素的存在,控制企业和其他从属企业对破产从属企业享有的债权往往不是基于普通合同的目的,因此控制企业和受益的其他从属企业享有的债权往往不是基于普通合同的目的,因此控制企业和受益的其他从属企业对破产从属企业的债没有实施不当控制行为的事实,则控制企业和其他从属企业的债权无须居次受偿。另外,仍适用破产法对于撤销权和破产无效行为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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