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属企业破产,控制企业未破产时的处理

作者:张辉律师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4/6/10 18:15:15 点击数:
导读: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从属企业破产,控制企业未破产是极为常见的现象。其中损害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最为严重。在关联企业运行过程中,虽然从属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却经常沦为控制企业或者

在关联企业破产案件中,从属企业破产,控制企业未破产是极为常见的现象。其中损害从属企业少数股东及债权人利益的情况下也最为严重。在关联企业运行过程中,虽然从属企业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但却经常沦为控制企业或者整个企业集团实现一定经济利益的工具。它的营业计划也可能只是整个企业集团计划中的一部分,因此企业集团的利益最大化,并不意外着从属企业的利益最大化,有时甚至是以牺牲其利益为代价的。实践中,控制企业从从属企业获取利益的方式主要有:控制企业以低价或者高价购销商品以获得不当利益;控制企业联系赊购或赊销产品,而从属企业对该债权采取消极态度,致使债权无效,从属企业低价转让或者高级受让资产;以不合理价款转移资金,以达到转移资金的目的;从属企业向控制企业提供担保等。可见,控制企业利用其控制地位,在从属企业破产之前所从事的上述行为,可能隐含着消极的,不合法的、损人利己的目的,对破产程序所追求的公平受偿目标构成严重的威胁。由于控制企业作出上述行为的便利性和隐蔽性远非独立企业所能达到,如果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关联关系来处理上述问题,会使从属企业的破产债权人面临巨大的风险。

根据控制股东的诚信义务原则,应当明确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负有诚信义务,即:经营活动中,控制企业不但对从属企负受托人的责任,同时应对其他小股东尽其注意义务;在从事企业破产时,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债权人负同样的责任,不得利用其对从属企业的控制权,为关联企业本身利益而损害小股东及外部债权人的利益。在从属企业破产时,应当先推定控制企业未尽到忠实义务,责令其对破产从属企业的债权人及少数股东负损害赔偿责任,承担其不能清偿之债,除非控制企业能够证明其尽到了对从属企业的诚信义务。


温馨提示:当你维权的世界里徘徊迷茫而不知所措时,请拨打律师咨询热线:139 1168 6980,本律师团队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上一篇:控制企业破产,从属企业未破产时的处理 下一篇:部分从属企业破产,控制企业和其他从属企业未破产时的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