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企业的构成要件

作者:张辉律师 来源:北京公司律师网 发布时间:2024/6/10 18:13:01 点击数:
导读:1.关联企业中的成员企业均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构成关联企业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2.关联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就整体而言,关联企业并不是一个企业,而是

1.     关联企业中的成员企业均具有独立的法律主体资格。

    关联企业的成员企业必须具有独立的法律地位,是构成关联企业不可或缺的前提条件。

2.     关联企业本身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

就整体而言,关联企业并不是一个企业,而是两个或者多个企业的联合形态,关联企业本身没有独立的法律人格,也没有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从形式上看,关联企业并不进行工商登记,没有自己的办事机构和法定代表人,没有自己的名称和章程。从内容上来看,关联企业并没有一个整体的财产权,也没有一个统一的意思机构。尽管可能存在着统一的财务管理,但关联企业的财产形态仍表现为各成员企业的独立财产。虽然有些企业集团设立有“总管理处”之类的机构,但是,这里机构充其量也只能发挥协调功能,不是一种意思机关。至于关联企业中存在统一管理问题,他的意思来自于支配企业。他仍是属于某一单体企业的决策范畴,而非关联企业的一种基于共同决策而形成的统一意志。

3.     关联企业内部存在着稳定的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的存在是关联企业的重要特征,并且具有一定的稳定性,而不是偶然的、暂时的业务联系。关联关系大致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特定的控制与从属关系;二是重大影响关系。

(一)控制与从属关系。

所谓控制与从属关系是指一个企业通过特定手段可以决定另一个企业的经营,使其丧失自己的意志,从而在企业之间实现利益转移。这种控制与从属关系主要基于以下途径产生:

第一,基于股权而产生的控制关系。这种控制关系是以控制企业对从属企业的投资为基础,主要包括三种形态:(1)全资控股,即一个企业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持有另一企业全部股权;(2)绝对控股,即一个企业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持有另一企业50%以上的股本,即表决权跟粉或者表决权资本;(3)相对控股,控制企业地位的取得并不一定需要持有从属企业的半数以上股份资本,在股份分散程度很高的公司中,往往只需要占有该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即可达到控制该公司的目的。

第二,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控制关系。即一个企业通过合同的约定享有指挥支配另一企业的权力从而形成的一种控制与被控制的关系,这种控制关系的有效性要高于协议控制。基于合同而产生的控制包括:通过与其他投资者的协议,如表决权协议,拥有另一方半数以上股份资本的控制权;根据章程或者协议,如有控制另一方的人事、财务和经营政策;有任免董事会等权力机构的多数成员,这种情况是指虽然一方持另一方股份资本的比例不超过半数,但是能够控制另一方的董事会,从而能够控制其财务和经营政策,使其达到事实上的控制。

第三,基于其他方式或者共同受同一企业控制而产生的控制关系。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受同一企业控制的,推定受同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者多个企业之间具有控制与从属关系。因为在两个或者多个企业受同一企业控制的情况下,控制企业通过其中一个企业控制其他企业,该企业即成为控制企业达到特定经济目的的工具,这种间接的控制关系与直接的控制关系没有质的区别。故,应当认定受同一企业控制的两个或者多个企业之间有关联关系。

(二)重大影响关系。

重大影响关系,是指对另一方的财务或者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利或者对决策的作出有实际影响,但无论何种情形,均无法单独决定这些政策。重大影响和控制的区别在于,控制能够决定是否采纳这些政策,而重大影响仅仅能够参与企业的决策,不能决定是否采纳这些政策。对重大影响的界定,通常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当一方拥有另一方20%或以上至50%表决权股份时,一般对被投资企业具有重大影响。

第二,在被投资企业的董事会或者类似的权力机构中派有代表。

第三,参与政策制定过程。

第四,互相交换管理人员。

第五,依赖投资方的技术资料。

4.     关联企业的形成是为了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

    组建关联企业的目的是为了实现各企业利益的最大化。具体而言,可能是为了降低风险、降低成本,也可能是为了寻找合作、逃避税务,还有可能是为了加强企业经济实力、避免过分竞争等。

温馨提示:当你维权的世界里徘徊迷茫而不知所措时,请拨打律师咨询热线:139 1168 6980,本律师团队倾心为您提供专业的帮助。


上一篇:关联公司的法律责任 下一篇:控制企业破产,从属企业未破产时的处理